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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聪,银川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后时间怎么算
只要警方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在逃的,就可以上网通缉,至于时间没有统一规定,由警方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核心提示
巩义人白*阳主动抓捕一名被警方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并派人进行跟踪,后指使几人将这名通缉犯带上自己的车,准备交给刑警,谁知在路上通缉犯发病身亡。后经调查,白*阳与被害人自2005年起便存纠纷。2009年10月,该案由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白*阳等4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到判决后,4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就本案中被告人“该当何罪”,一时也引发广泛关注。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起关注的“疑难复杂”案
连中牟县法院刑庭庭长张*德都说,这是他们法院遇到的少有几个“疑难复杂”案件,疑难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这个说法,在对白*阳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时得到了体现。
在一审判决的卷宗上便可以看到,白*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3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2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2日经中牟县法院决定收押。
2009年10月,该案由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阳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康*庆、孙*举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处被告人李*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白*阳、康*庆、孙*举、李*鹤和4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321326元。此后涉案三方皆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认为,白*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白*阳等人认为,其行为是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认为,他们扭送在逃犯行为合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
二审开庭前,记者了解到,北京某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对该案进行了专家论证。
曾带警察抓捕未果
原判认定,2005年11月,被告人白*阳以其父名义投资400万元入股刘*学所有的巩义市五七化工厂。白*阳投资入股后,因生产经营、分红等问题,与刘*学发生矛盾,双方日常纠纷不断。
2007年9月9日,刘*学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刘*学被沁阳市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沁阳市公安局于2007年11月7日将刘*学上网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