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同时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其指定辩护人;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同时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其指定辩护人;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刑诉法解释”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