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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7日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总指挥部

发布日期:1998-9-2

执行日期:1998-9-2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搞好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以下简称“1236”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力争达到“工程优良,干部优秀”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察机关本着检察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和国家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支持和保护我区“1236”工程建设。在工作中,既要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又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认真地做好“1236”工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自治区“1236”工程总指挥部及所属地、市、县指挥部,要支持、配合自治区检察院和当地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拨款、预算、决算、购买大型设备合同的签订、工程验收等,都应通知检察机关参与。与施工单位、供货方签订工程或购销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协议,通知检察机关参与并监督执行。

三、检察机关参与“1236”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检察院指导、协调整个“1236”工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自治区“1236”总指挥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和案件查处工作。固原分院、银南分院及有关县、市检察院负责同级“1236”工程指挥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和案件查处工作。

四、检察机关在“1236”工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指挥部的招标、投标、拨款、预算、决算、签订购销合同等项工作实行跟踪监督。(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三)研究、总结、推广检察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建设工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四)参与工程廉政协议的签订工作,并监督落实。(五)协助指挥部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五、对举报“1236”工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各级检察院均应优先受理,抓紧办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规政纪的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尽力挽回因职务违法犯罪给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工程指挥部,用于工程建设;对举报失实的予以澄清,还被举报人以清白,支持他们大胆工作。

六、自治区“1236”工程指挥部及所属指挥部要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强化廉政、勤政意识,搞好工程建设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安排、检查、验收、总结工作时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凡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院。

七、检察机关应协助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做好因工程征地、拆迁等引发的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八、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1236”工程总指挥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研究和部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和自治区“1236”工程总指挥部纪检监察处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总指挥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______________工程廉政协议

协议单位(发包方):

(承包方):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精神,推进廉政建设,预防本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共同维护基本建设市场的秩序。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工程优良、干部优秀”的目标,工程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自愿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协议: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券或现金,不得邀请甲方人员参与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乙方所送的礼品、礼券或现金,不得接受乙方邀请,参与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如有违反,将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甲、乙方违纪违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应注重工程质量,强化施工管理,严禁以贿赂甲方人员的办法承包工程或降低施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承包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检举,查证属实,不构成犯罪的,应由甲方奖励乙方被索贿款l至3倍的奖金,此款由索贿人承担;其索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四;凡发现甲乙双方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向检察机关举报。经查实,应对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的当事人以及袒护、包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协议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检察机关一份,对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六、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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