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知名影星赵雅芝曾为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拍摄平面广告,并出任代言人,合同期满后发现该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广告进行宣传,赵雅芝现将该服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2008年4月,原告与被告的代理人某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广告形象拍摄使用代言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拍摄皮草系列平面广告,并出任该皮草服饰的形象代言人。协议约定,被告拥有该组广告中原告的肖像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合同期满后,原告发现被告仍然在其销售门店、网站上继续使用原告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经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仍然不顾原告反对继续使用。故原告将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在各传播媒体撤除原告肖像广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指销售门店不属于被告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请求法庭追加被告;网站上的旧款照片只是企业新闻的回顾,并没有经营价值,故该行为不属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