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十五米销赃现场被抓,盗窃公共财物如何定罪
2010年12月24日17时30分左右,刘某对岳某提议盗窃电缆获利,岳某同意。当晚22时时左右,刘某、岳某、何某先联络了收赃的周某、汪某,后在顺义区南彩镇地铁15号线七标段工地三号工地区存放电缆处盗剪电缆线三段共计15米,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7元。三人盗窃后将电缆扔致工地外,后在在工地外与周某、汪某商讨交易时当场被抓获。检察机关将刘某、何某以盗窃罪,周某、汪某二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备用电缆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利,应当判处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应当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