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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5日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我国刑法条文中对犯罪的罪过形式只概括性地规定了故意和过失,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则主要是从刑法理论上所作的进一步划分。因此,刑法分则中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文,除了某些条款明确规定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需要由直接犯罪故意才能构成以外,一般故意犯罪条款中都包括了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两种形式。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不应当出现构成直接故意某某罪,或间接故意某某罪等不规范的字样。
  间接故意同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是一致的,即对自己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发生的认识都是明知的。但是在意志因素上却存在原则上的区别:直接故意是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并不持希望的态度,而是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所以,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明确目的,因而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可言。行为人实施这一犯罪的意图,主要是在于追求这一危害结果以外的其他结果,其中既可能包括具有危害性的犯罪结果,也可能包括不具有犯罪性质的非犯罪结果。其间最根本的区分就是希望和放任的界限问题。例如,一天,伍某某与卢某持一支民兵用的三八式步枪一同去野外打鸟。伍某某见一只斑鸠站在不远处的电线上,准备举枪射击。卢某忙制止说:不能在这里开枪,对面有学校,小心误伤人。伍某某说:离这么远,要是打着了,就该他倒霉。于是伍某某端枪瞄准斑鸠射击,一枪射去,斑鸠没打中,子弹却打到对面学校的女厕所里,将一名正在上厕所的 12岁小女孩腹部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该案中,伍某某对自己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决意去实行,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不存在过失可言。但是,伍某某追求的结果并非是将小女孩打死,而是为了打斑鸠。打死小女孩的结果是发生在伍某某追求的结果以外的结果,他对此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希望的态度,所以只能认定为间接故意。
  那么,对上述案例中的间接故意行为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呢?现结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进行分析,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答案。我国《刑法》第23条第 !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3)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要成立犯罪未遂,一个必要的条件是须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正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不希望的情况。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本身就是一种不希望的态度,不另存在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客观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假设中的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又没有希望的态度,缺乏故意的意志因素,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不具备犯罪成立的要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所以,此时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就根本无未遂可言,因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通过对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分析,还可以自然地引申出,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不要求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因此,不要求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成立犯罪的形态,如危险犯、目的犯、阴谋犯等,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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