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陈某伙同方某为交通肇事者魏某提供财物、隐藏处所,购买火车票等行为帮助其逃往福建。日前,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魏某是方某猪场的“猪倌”,2009年9月,魏某偷开方某的微型客车(内乘两人)时,驶入道路西侧沟内,造成车内两人死亡,魏某受伤的惨剧。发生事故后,魏某因害怕跑回了西安,在一个饭馆打工,2010年3月,魏某给方某打电话,告诉方某自己要到北京找他,后来陈某和魏某联系,还给陈某打了200元钱。
之后,魏某给方某、陈某打过多次电话,两人都让魏某先来北京,然后方某给他些钱,再出去躲躲。魏某收到两人打给他的钱后,就从西安来到北京,魏某先到陈某家住了一晚,后找到方某,方某给了他1000元钱,他就先回老家了。
过了十多天,陈某又让魏某来北京,魏某就再次来到北京,和方某等人商量解决办法,然后在方某猪场住了一宿。第二天中午,李某就开车带着魏某、方某和陈某三人到了北京西站,方某和李某帮魏某买了票,走的时候方某还把身上的一百多元零钱给了魏某。后来魏某坐火车到了福州,之后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直到被抓。
昌平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方某涉嫌窝藏罪一案中发现,李某、陈某也涉嫌参与窝藏,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窝藏罪将李某和陈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窝藏罪和包庇罪是两个有区别的罪名:窝藏罪,即隐匿犯罪人或帮助其逃匿,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提供隐藏处所,通常表现为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也包括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二是提供财务,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如提供路费、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三是帮助其逃匿,主要是指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包庇行为”,即作假证明包庇,是指非以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物证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如提供虚假的出生证明或“替人顶罪”的情形。另外,还包括《刑法》第362条规定之“通风报信”行为。
本案中,李某、陈某伙同方某为交通肇事者魏某提供财物、住宿、购买火车票等,帮助魏某逃匿,已经符合窝藏罪的情形,构成窝藏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