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999年4月19日晚,被告人苏某伙同杨某、丁某(均已判刑)、“细佬哥”(姓名、地址不详)等人在钦州市三沿广场饮啤酒时,商量去抢三轮车司机的钱物。凌晨20分左右,四人在钦州市师范附属小学附近见到潘某驾驶三轮车经过,即拦停潘的车,让潘搭四人到钦州市金中花园,当潘驾车搭四人到金中花园时,被告人等人持刀架在潘的脖子上抢走潘的人民币11元。之后,被告人苏某和杨某、丁某认为抢得的钱少,三人又返回钦州市师范附属小学,以同样的方法抢走三轮车司机蔡某的人民币70元及柯机一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