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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一则新闻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的事实,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要求肇事者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强制险义务。
      主流观点也认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是供述事故事实,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作为肇事者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然而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今天在《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5日第3版)看到一则新闻,该新闻报道中陈述“鉴于二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可见在某些法院还是认同“交通肇事后报案、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情节”这一观点的。这也为我们律师在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方面辩护,提供了一个新闻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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