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走私假币罪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编辑]走私假币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废,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与其他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不同,它仅限于伪造的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线条等特征而通过印刷、复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按照伪造的方法,其可分为机制胶印、凹印假币、石板、木板、蜡板印假币,复印、誉印假币,照相假币、描绘假币、板印假币、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模仿硬币铸造的假币等多种。对于变造的货币即对货币通过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的方法加工处理,而使其改变形态、升值产生的货币,严格说来,并不属于伪造的货币。对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本罪当然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因此,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伪造的货币逃避海关的检查与监督。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品,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走私假币罪的处罚
  1、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
  第一,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解释》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币计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 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3)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 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参照《解释》,主要是指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情况。
  第三,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照《解释》第5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4)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 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走私伪造的货币如属外币,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折算。
  2、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和本法第 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合作网站

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 北京故意毁坏财产罪律师 北京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北京遗产分割律师 沧州窝藏罪辩护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东城区开设赌场罪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鄂尔多斯交通肇事赔偿律师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广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惠州行政复议律师 金华涉黑犯罪辩护律师 金华专业人身伤害赔偿律师 昆明建筑施工纠纷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南部县离婚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 宁波买卖合同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邳州律师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上海欠款官司律师 上海涉外投融资业务律师 绍兴人身损害诉讼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沈阳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松江区离婚协议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西 西安毒品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