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上车投币后尚未落座,公交在行驶过程中急刹车,泰和一老太因此受伤达到伤残八级。2月1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泰和县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57.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司机刘德驾驶公交车搭乘原告肖霖等乘客,在行驶途中因其急刹车导致原告肖霖受伤。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德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肖霖不负该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肖霖共住院治疗198天,花费医疗费36619.47元。经鉴定,肖霖达到伤残八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肖剑霖乘坐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且其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其依法享有请求合同相对方泰和县某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的权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