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闸刑初字第6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铮,因本案于2008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8]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铮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铮于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在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其在以公司名义与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泵销售合同后,利用回笼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上述三家单位支付的货款部分予以挪用,金额共计人民币80950元。到案后,被告人张铮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斌、王佩琴、方明等人的证言笔录、书证员工登记表、工资明细表、销售合同、送货单、支票、收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铮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铮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张铮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龚 雯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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