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冒着绵绵细雨,依法强制执结了一起相邻纠纷案,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即将到来的春耕生产工作提供了司法保障。
江州区驮卢镇岜白村驮懒村民小组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告吴某强、李某在驼懒屯“岜妹山”(地名)各分得一块责任地,被告吴某贤、吴某志、韦某也在“岜妹山”开荒种植,原被告耕地之间有一条通往“岜妹山”山脚的通道,但该历史通道最窄处仅有0.8米宽,农用车辆无法通行,影响了双方的通行及正常的生产生活。2003年5月27日,经驮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岜白村民委员会、驮懒村民小组就原被告耕地之间的通道纠纷联合进行调解,但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3月18日,两原告要求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处理双方耕地之间的通道纠纷,但村民委员会未进行处理,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位于“岜妹山”山脚下相邻的耕地之间以现有道路中间线为准,往两边各自在自己的耕地中留出相应宽度的土地,保持开通2米宽的通道,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而且该案直接涉及民生,对邻里间的和谐稳定有一定影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江州区法院高度重视,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多次耐心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情绪激动,无自动履行的意愿。
为了不使该案件影响到即将到来的春耕生产工作,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江州区法院决定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当天,该院在执行现场再次对被执行人耐心开展释法析理教育工作,积极向被执行人阐明利害关系及执行法律依据,告知被执行人若不服生效判决,可以通过申诉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但不能阻止法院的执行工作,促使被执行人由最初不合作的激进态度有所软化,并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最终,在当地政府、派出所以及村委会的协助下,该案得以圆满执结,一条便民利民通道顺利开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