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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彩票管理中心主任勾结银行人员诈骗四亿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0日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7月28日,原海南省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海南省财信公司总经理李家福,以虚假合同骗取海南省工商银行信用证款4.47亿元人民币案一审宣判,李家福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据了解,李家福是2004年4月26日被捕的,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历经了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期限等曲折阶段。此案还牵出海南省银行系统涉嫌商业贿赂案件7件8人。办案人员透露,除了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外,该案所折射出的制约机制不健全造成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问题,也发人深思。

  在金融业监管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李家福为何能用虚假合同骗取如此巨额的款项?在该案中,“权”与“钱”是如何搭上钩并完成交易的?记者经多方采访,了解到该案的来龙去脉和不为人知的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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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的复杂程度,从一张人物表中便可窥见一斑:

  李家福,51岁,海南省澄迈县人,原财信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海南省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行政管理处处长。

  马家仁,51岁,海南省澄迈县人,1992年移居香港,原香港永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香港中隆集团公司董事长。海南省昌隆进出口公司、昌隆酒店总经理、法人代表。

  李家祥,63岁,海南省海口市人,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主任、椰城支行行长。

  李成雄,41岁,海南省澄迈县人,1997年移居香港,海南富雄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林建民,51岁,海南省文昌市人,原海南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1995年3月,李家福被任命为财信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时值该公司资金困难,李家福多次召开会议,要求采取多种渠道融资,但效果不明显。

  于是李家福找到马家仁帮忙融资。经李、马两人多次商议确定,由财信总公司成立多家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到银行申请开信用证,财信总公司提供担保;马家仁联系香港方面的公司签虚假外贸合同,想办法在境外将信用证贴现。

  主意打定之后,马家仁叫昌隆公司职员庞家仕协助财信总公司开具信用证,财信总公司每单信用证给银行和香港方面的公司10%至20%不等的利息、手续费作为好处。为此,财信总公司专门成立了“融资小组”,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计财部经理曾育环任组长,负责开具信用证的所有事务。

  这时,一个难题出现了:要将信用证贴现,必须疏通银行关系。马家仁想起了一个关键人物———海南省工行国际业务部主任李家祥。

  马家仁和李家祥早在1992年就已认识,两人以“哥们儿”互称。有了这层关系,加上“好处费”的许诺,李家祥很快便应承下来。

  由于李家祥一路“绿灯”放行,从1995年11月至1996年11月,财信总公司以9家公司的名义,伪造进口铜版纸、白卡纸、罗纹钢等货物购销内外贸易合同等开具信用证所需的一切手续、文件资料和相关单据,向海南省工行申请开出18单远期进口货物信用证,共计金额5300多万美元。省工行为上述信用证垫付538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4亿多元。

  为感谢李家祥的帮忙,马家仁按照事先约定,从财信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中提出200万元人民币,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6次送给了李家祥。这些钱有些是在办公室里给了李,有些则是在宿舍楼下,有些在酒店的包厢或者停车场。

  收了钱的李家祥的确“够意思”。在财信总公司无力偿还开出的信用证款时,海南省工行从1999年到2000年,将未归还的信用证款陆续转为贷款。在2002年1月18日,又将所有贷款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这起信用证诈骗的黑幕,直至2004年初李家福被捕才得以揭开。检察机关在查办李家祥涉嫌职务犯罪案中,顺藤摸瓜揪出了与之勾结的马家仁,并发现海南省工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用证的有关情况,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违规办理信用证的过程中,可能隐藏着商业贿赂犯罪。顺着这个突破口,摸清了李家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事实。2005年4月,李家祥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被捕。海南中院审理后认定李家祥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抬高地价3000万公款揽入囊中

  在开信用证过程中,马家仁和李成雄合作成立富雄公司,共同开发了“海港花园”20亩土地项目。但受房地产市场滑坡等影响,无法收回投资成本,也无法继续开发。

  怎么收拾这个“烂摊子”?马家仁等人又打起了信用证贴现的主意。

  为此,马家仁、李成雄多次找李家福商议,商定由财信总公司兼并富雄公司及其“海港花园”土地项目,将该项目以7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财信总公司。财信总公司用富雄公司的名义向省工行申请开信用证到香港贴现,再用贴现资金支付“海港花园”项目款。

  几方商定,事成后,从中分给李家福个人1000万元,余下的6600万元除去成本后,马家仁、李成雄双方按协议五五分。

  1995年12月5日,李家福安排财信总公司职员王利伟与李成雄签订了关于富雄公司更换法人代表以7600万元的价格受让“海港花园”的协议,财信总公司以富雄等公司的名义开具了4单信用证,后将贴现资金中的5910万元转入海南福雄贸易公司账户,李成雄从中分得1090万元,马家仁分得1079万元、李家福分得800万元。

  同样招数诈骗6000余万国资又“人间蒸发”

  林建民是佳丽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佳丽公司曾向财信总公司借了300万元但无力偿还。1995年11月,林建民与李家福在商谈还款时,提到开信用证“融资”还款的方法。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12月12日,林建民以虚假资料注册成立了佳宏公司,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目的就是用来申请开信用证。曾育环、庞家仕等人,为佳宏公司伪造内外贸易合同等信用证所需的一切手续、文件资料和相关单据,交给林建民确认签名后,在海南省工行开出2单信用证,共计金额为779万多美元。海南省工行为这2单信用证垫付资金折合人民币共计6467万多元。

  1999年12月,海南省工行将这2单未归还的信用证垫付款及利息转为贷款。2002年1月,因佳宏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海南省工行将上述贷款的本息划定为损失类贷款。

  四罪并罚一审判李家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家福在担任财信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通过马家仁帮助,财信总公司采取签订虚假进口货物合同及内销合同等方法,在海南省工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18单,骗取海南省工行信用证款共计53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4亿多元,造成海南省工行实际损失41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亿多元。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富雄公司是马家仁的永成公司、李成雄的福雄实业公司及集友公司的股东,马家仁、李成雄的行为应属代表各自股东公司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进行贿赂损害国家利益所获取的高额利润,应视为违法所得。

  海南中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海南省财信总公司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李家福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马家仁犯信用证诈骗罪、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分别判处林建民、李成雄有期徒刑15年和6年。

  检察机关扣押李家福赃款人民币420万元,马家仁违法所得的人民币617万元予以追缴。

  案意

  不给权力寻租留空间

  商业贿赂是商业领域内的“行规”、“惯例”,这早已不是秘密。鲜为人知的是,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权钱交易”有着密切关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信用证“办、审、批”一条龙,自上而下,层层收受贿赂。受特权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独断专行,加上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造成了公权的滥用。而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又对“权力寻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应对之策,惟有进一步强化权力制约机制,不给“权力寻租”留下一丝空间。

  首先,强化权力制约机制。一方面,从内部着眼,将那些过度集中而又在交往中易发生贿赂腐败现象的权力进行轮换行使,或分解成由几个人、几个部门或几个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使权力行为的主体之间互相监督、制约,改变“一锤定音”的权力结构;另一方面,从外部着手,鼓励群众对商业贿赂即“权钱交易”问题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其次,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反商业贿赂不能只治标不治本。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是标本兼治的基础,也是体现反商业贿赂成效的关键。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以前有些不好定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已有法可依。

  在完善法律、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和预防工作。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主动监督,加强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交易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第三,对行贿者也要加大查处力度。所谓商业贿赂,还是个权与钱的问题,失去一方也就构不成商业贿赂。所以,要遏制商业贿赂,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入手,既要严厉惩处那些以权索贿的受贿者,又要狠狠打击那些施以钱物的行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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