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邻里关系,应当和睦相处,但为了一点芝麻小事竟动手殴打长辈,最终被判赔偿。2013年3月1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四被告张明、张亮、李达、李刚赔偿原告黄平各项经济损失费14215.84元。
2012年6月2日,在张明拆旧房的工地上,因建筑材料占用了黄平过道而发生纠纷,70多岁的黄平将在工地上的张明的母亲许莉(当时许莉背着孙子张亮亮)推倒。被告张明、张亮、李达、李刚闻讯赶来后,见黄平推倒张明的母亲和儿子,便上前殴打黄平。经鉴定,黄平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系轻微伤。对此,黄平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7769.8元。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应当获得赔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黄平为土地纠纷问题与被告张明的母亲许莉发生争吵,继而推倒许莉,四被告闻讯赶来后出手殴打原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作用较大,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损害赔偿80%,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作用较小,应负次要责任,即减轻四被告20%的责任。按民事责任划分,应由被告张明对原告黄平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80%的民事责任,即14215.84元,原告黄平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3553.96元,可从赔偿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