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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5月7日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吴剑康非法持有假币、抢劫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靖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靖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剑康。因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罪、抢夺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剑峰,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08]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剑康犯非法持有假币罪、抢劫罪,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剑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剑良持有假币4400元,2007年11月20日15时许,驾驶一辆桂A39160号面包车到靖西县古龙山诱游景点叉路附近路段,以车启动不了为由,让路过的村民黄荣英帮推车,并主动说要付给黄荣英10元辛苦费,拿出钱包亮出百元面额假币,此时,黄拿出装有18张百元面额真币的钱要找零钱,被告人吴剑康见状一把夺过黄的钱包取出里面的钱,黄荣英令其退还并大喊,被告人随即从自己的钱包数出1800元假币塞给黄荣英。黄认出是吴给的不是刚才被抢的真币而是鲜亮的假币,于是要被告人退还被抢的真币,并赖在桂A39160面包车的副驾位上,被告人吴剑康即从主驾位下车,转到副驾位强行拉黄荣英下车并开,致使黄荣英扑倒在地,小腿也被擦破皮,手上所拿的假币也撒落在地,黄荣英持起那些假币,然后去拍打副驾位边的门,一再要求被告人退还已被调换的真币并呼喊“救命”,此时,路过的桂L50717客车的司机见状停车欲上前救助,附近的群众也闻讯赶来,被告人吴剑良即将L39160面包车调转车头往靖西县城方向逃窜,至化峒镇梦园饭店门口处才被公安民警拦截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藏在主驾位坐垫下的100元面额疑似假币26张,共2600元以及从黄荣英夺来的真币1800元,直接缴获被告人坐垫下的26张疑似假币和调包给黄荣英的18张疑似假币共44张,总面额44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靖西县支行鉴定全是假币,并直接由银行如数没收。破案后,追回的18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黄荣英。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缴获的假币、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剑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和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剑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那4400元是别人刚给他的,他不知是假币,那老人不想走,是想跟他要20元钱,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持有假币罪无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为逃跑所采用的手段,不符合《刑法》意义上“暴力”的范畴,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吴剑康驾驶一辆2007年2月11日自己新买入户的桂A39160号面包车到靖西县古龙山旅游景点叉路附近路段,缓缓靠近路过的黄荣英(男,64岁),以车启动不了为由,让黄荣英帮推车。事毕,被告人吴剑康拿出钱包亮出包内全是百元面额的现金,说要付给黄荣英10元作为辛苦费。此时,黄掏出正起房子、欲前去买菜请民工而装有1873元现金的钱包要找零钱时,被告人吴剑康见状趁机一把夺过,并欲驾车逃离,黄荣英随即跳上车,并坐在车副驾驶位上,令被告人还钱并大喊,被告人随即将仅有零碎钱的钱包还给黄,并数出自己包内1800元塞给黄荣英。黄认出被告人给的不是刚才被夺走自己的钱,疑似假币,于是要求被告人退还刚被夺的自己的钱,并赖坐在桂A39160面包车的副驾位上,被告人吴剑康即从主驾位下车,转到副驾位边拦腰抱黄荣英下车并抛开,致使黄荣英扑倒在地,小腿也被擦破皮,手上被告人调包递给的1800元也撒落在地,黄荣英持起那些1800元,并去拍打副驾位边的门,一再要求被告人退还已被调换的钱并呼喊“救命”,此时,路过的桂L50717客车的司机见状停车拦住被告人驾车逃路的路线,附近的群众也闻讯赶来,被告人吴剑康迅速调转桂A39160面包车车头往靖西县城方向逃窜,至化峒镇梦园饭店门口处被公安民警拦截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藏在主驾位坐垫下的100元面额疑似假币26张,以及从黄荣英夺来的真币1800元。缴获被告人坐垫下的26张疑似假币和调包给黄荣英的18张疑似假币共44张,总面额44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靖西县支行鉴定全是假币,并直接由银行如数没收。破案后,追回的18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黄荣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2007年11月20日,他家请一些本村民工整房基,15时许,他一个人走至古龙山叉路口,想到下洞村去买菜,此时有一辆车牌号为桂L36160的面包车慢慢靠近他停下,车里只有一名男子,后就下车跟他说:我的车发动不了,请你帮推车。他见状这就过来帮推车,刚推两下,车就发动起来。车发动起来后,这个男子下车说:为了感谢你,我给你10元辛苦费。说罢,这个男子掏出并打开钱包,他看到全是100元面额的现金。他也拿出自己装有1873元的钱包,欲找90元零钱。那男子见状,一把夺过他的钱包,然后跳上车欲逃走,他见状,就跑过去拉住车门,坐在副驾驶位上,要求这个男子还钱,并大喊:救命。那男子见状,就说:大叔,不说了,钱我还给你,你包内有多少钱?这个男子将仅装有73元零碎钱的钱包还给他时,他说:包内有1800元。这样,这名男子从钱包数出1800元钱给他。他一看是假币,就说:这个钱我不要,你把刚才的钱还给我。并赖坐在车上不走,这时,听到他喊声且在附近做工的民工纷纷跑上来,这男子见状就用力将他从车上拉了下来,并往外扔,他随即扑倒在地,右小腿也划破了点皮,这个男子给他的假币也撒落在地。他起身匆忙拾起地上的18张纸币,那时,那男子上车,并起动往前开,这时有一辆客车往靖西方向开过来拦住这个男子车的去路,这个男子就掉转车头,他便冲过去拉了一下反光镜,并拍打副驾驶座的门。而他手中拿的钱,被一些赶来的群众看到,都说是假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庭海的证言。证实他与被害人黄荣英系父子关系。在古龙山风景区他父亲被人抢了1800元,父亲手中的这些钱,是他在浙江打工寄回建房用的。


  2、证人赵裕峰的证言。证实他任湖润镇新灵村灵屯屯长。黄荣英是与他同屯的人,黄荣英现正在起房子的钱主要靠黄荣英的儿子黄庭海在浙江打工寄来的。建房期间,黄荣英身上带有1800多元是正常的。


  3、证人刘玲的证言。案发当天,她是桂L50717的随车收费员,当车通过案发路段时,看见一60多岁的老人和一30多岁的男子在拾地面上的钱,她车更靠近时细看,已见那个老人坐在桂A39160面包车的副驾驶座上。那个桂A39160的司机过来拉扯那个老人下车,但那个老人不愿下车,那个桂A39160司机便强行拖带拉,把他拉下来,接着关上副驾驶座的门,而那个老人双手还握着十几张百元人民币,都是红色版票面纸币。那个桂A39160司机转回到主驾驶位上启动车,那老人又冲过去用手拍打桂A副驾座的门并喊救命。她的桂L50717面包车前停下,那时桂A39160往靖西方向逃窜。后有客人从车上下来,认出老人手中拿的是假币。老人讲述被抢钱的经历。她车的驾驶员见状,即用手机报警。


  4、证人麻继途证言。2007年11月20日下午,他在古龙山路口往靖西方向大约200米他听见有人喊“救命”,他便寻声望去,见一位30岁的男子正将一位60岁的老人从面包车往外拉。老人不停的喊“救命”,他朝那30岁的中年男子喊:做什么。中年男子把老人拉下车后,迅速从副驾驶窜到主驾驶座,同时一辆客运中巴车和一辆小轿车听到呼救声后,帮忙堵住面包车往湖润方向的去路,面包车将车头调往靖西方向快速离开。他看到情况后,记下面包车的车牌桂A39160,同时向"110"报案,同时证实,看到老人被推倒后,脚上有些伤,起身后,他带为验一下老人手中的人民币,全是假币。


  5、证人朱祖欣的证言。2007年11月20日15时许,他驾驶桂L50717客车到湖润古龙山风景区与316省道交叉口附近,看到一辆桂A39160面包车停在叉路附近,那时有一位60多岁老人正与一位30岁的男子正拾路面上靠桂A39160车副驾驶座旁地面上的撒落的人民币。他觉得奇怪,便减速前行,发现那名30多岁的男子猛推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男子,既而转到副驾驶室门旁,将老人往外拉下车。那老人边拉车门,边喊“救命”,于是他将车停堵在该面包车前面,询问情况,那30多岁的男子更加慌了,急忙调转车头往靖西方向逃窜,那老人结巴巴说:被抢完了,我的1800元被抢完了。他问是谁抢的钱,那老人指着逃跑的桂A39160面包车说:就是刚才那辆车上的男子。于是他马上向“110”报警。


  6、证人农民昌的证言。案发当天,他驾车途经案发路段,发现一辆桂A39160面包车停在路边,该车的一男子正与车外一60多岁的老人像在抢钱,来回推搡,当车开到距桂A39160有10米远处,听见老人喊“救命”,那男子已调转车头把桂A39160往靖西方向逃窜。他下车后,听老人讲,才知道老人的钱被调包的事,带查验一下,那老人手中拿的都是假币。后有人向“110”报警。


  7、证人颜淑春的证言。她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她丈夫驾驶的车是非营运的。


  三、辩认笔录、现场、赃物照片。证实:1、作案现场;2、被告人藏放于桂A39160座垫下的26似假币照片;3、从被告人吴剑康身上查获的1800元百元面版真币照片。


  四、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证实:1、公安机关送检的44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均系假币。2、44张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已予以没收。


  五、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的1800元真币已如数退还黄荣英。


  六、被告人吴剑康的供述。2007年11月20日他拉客途经古龙山叉路,停车让客人在该路段下车,车突然起动不了,便叫路过的一老人帮推车,起动后,他掏出钱包,亮出钱包内全是100元面牌的人民币,欲给那老人10元的辛苦费,那老人也掏出装有一沓红色面版的100元人民币,同时身体从副驾驶位探进,他见状,猛的从老人手中抢要钱包内的钱,捏在手上,那老人大喊,并叫他将钱还给,后坐上他车副驾驶位上,他问清老人钱包内有1800元后,便将他包内1800元还给老人,同时将从老人身抢来的钱往车外扔,并喊:你的钱已在车外。但老人仍不愿下车,他便从主驾驶位下车,并检起钱,即而转到副驾驶位,抱住老人的腰部,强行将老人拉下车,锁上车门,起动车欲往前逃离,但有中巴车拦住他的去路,既而他调转车头往靖西县城方向逃窜,后被公安机关擒获。


  七、被告人吴剑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剑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被告人吴剑康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达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和非法持有假币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足以危击其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任行为人当即抢走财物,或者被迫立即交出财物。被告人吴剑康夺取他人财物后,为逃跑,拦腰抱住被害人推出车外,其行为未达《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范畴,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罪名不当,应以纠正。被告人驾驶自己的新车缓缓靠近年纪已达60多岁的被害人,夺走被害人的钱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还钱,被告人不是将从被害人手中夺来的钱退还给被害人,而是将自己钱包内的钱按数退还,被害人发现被告人退还给的钱不是原先被告人夺走的钱,有异样时,继而被告人为逃跑,将赖坐在自己车上的被害人强行拉出车外,足见被告人明知自己所持有的钱系假币,故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有数罪,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剑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假币罪,单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黄桂春


审 判 员  冯福策


审 判 员  黄建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荣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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