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相争,两家互殴酿惨案
巍巍韶峰是韶山的代表,传说,因山上有仙女,也叫仙女峰。潺潺韶河水养育了英雄的韶山儿女,在韶峰山下就是韶山乡韶山村仙女组,这里的人民勤劳勇敢,真诚而又朴实,2011年3月17日仙女村刘海东、刘海初、刘军其与邻居刘伏强家人妻子梁连辉、儿子刘存因出进路引发互殴,致刘海东受重伤,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刘海初受伤为轻伤,刘军其为轻微伤。刘伏强轻伤的惨案。
刘伏强与刘海东家本是世代乡居的邻居,又是本家,2011年初,刘伏强未经批准在自家屋后搭建房屋,其新搭建的房屋紧靠刘海东三兄弟家的出进道路,刘海东三兄弟认为影响到他们的正常出进与通行,双方发生争执,2011年3月7日韶山村干部与刘伏强、儿子刘存父子两就新建房屋影响交通的问题进行协商,基本谈妥,3月8日韶山乡、村两级干部再次来到刘伏强家协商,准备签订一个正式协议,没想到刘伏强的妻子梁连辉反悔,刘海东很生气,用棍子捅下了刘伏强家新建房屋顶墙的几块砖,刘海东三兄弟也由此和刘伏强家人发生口角。
2011年3月17日13时许,刘海东、刘军其来到刘伏强家屋后,刘海东手持木棍捅刘伏强家的屋檐砖。刘伏强赶到现场与刘海东、刘军其先发生口角,尔后变成对打。刘伏强的儿子刘存、妻子梁连辉随后赶到,梁连辉手持扫把与对方赶来的刘海初扭打在一起。刘存、刘伏强手持木棍与刘海东、刘海初对打,刘海东、刘海初被打晕在地。刘军其持木棍打刘伏强,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刘东海受伤后被送往韶山医院治疗,因伤势太重,医治无效,2011年4月9日死亡。刘海初也被送韶山医院治疗,住院34日,构成轻伤,刘军其受伤被送往韶山医院治疗,住院27天,经鉴定属于轻微伤。刘伏强受伤后住院治疗18日,经鉴定所受伤构成轻伤。
停尸闹事,毁坏财物又加霜
2011年4月9日刘海东死后,刘海东的妻子贺幼辉及家属刘军其、刘海兵等人将刘海东的尸体强行停放在刘伏强家,矛盾升级,因刘伏强的妻子梁连辉未遵守双方的口头协议,贺幼辉、刘军其、刘海兵动手毁坏刘伏强家的房屋屋面,门窗、玻璃,砸坏桌椅及家具、电视机电脑、洗衣机,还砍毁桂花树、李子树等树木。
2011年6月15日经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对刘伏强家被损物品进行价格认证为46611元,丢失物品为39470元。一波未停一波又起,旧伤未治又添新痛,真是雪上加霜两家痛。
一波三折,法庭公断了是非
惨案发生后,2011年3月18日韶山市公安局对互殴案件展开侦查,首先对嫌疑人刘存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3月18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刘伏强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刘军其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贺幼辉于2012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改为取保候审。刘海兵于2012年1月7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改为取保候审。
2011年4月13日韶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两家进行协调,达成调解协议:刘存、刘伏强支付刘海冬、刘军其、刘海初部分治疗费用49000元,刘存、刘伏强支付刘海冬死亡赔偿金150000元,共计已经赔偿199000元。
2011年9月23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存、刘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刘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伏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幼辉、刘倩、刘峦涛、彭爱英、刘海初、刘军其提起自诉,请求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2万余元。
2012年2月6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刘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刘存、刘伏强共同赔偿刘倩贺幼辉、彭爱英共计197890元。赔偿刘海初医疗费等51674元,赔偿刘军其6052元。三、驳回刘倩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存不服,向湘潭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在2012年3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7月12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军其犯故意伤害罪、毁坏财物罪,贺幼辉犯毁坏财物罪、刘海兵犯毁坏财物罪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伏强提出自诉请求判令刘军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45509元,梁连辉刘伏强请求三被告人赔偿财物损失86082元,及公证费2600元。
2012年1月9日刘军其、贺幼辉、刘海兵已经向韶山公安机关缴纳赔偿款5万元,并移交到韶山法院。
韶山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军其用木棍将刘伏强打成轻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贺幼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刘海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二、刘军其赔偿刘伏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43875元,刘军其等三被告人赔偿刘伏强、梁连辉财产损失51411元。
判决后,刘伏强、梁连辉不服民事赔偿部分,经中级法院审理,2012年9月27日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并执行,相煎太急悔恨迟
两个判决生效后,2012年11月26日梁连辉、刘伏强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军其、贺幼辉、刘海兵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95286元。2012年12月6日刘倩、贺幼辉、彭爱英、刘海初、刘军其申请执行刘存、刘伏强赔偿款56617元。两案合并执行,并相互抵消,经召集双方协调一次性执行到位,只是出具条据,双方没有话。只有沉默一和眼泪。至次,故意伤害,毁坏财物两案终于告一段落,这两起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房屋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惨案,终于尘埃落定。唉,本是同乡邻,相煎何太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