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被告人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伪造的广州市晓港湾XX花园X号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骗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以转让该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聘请被害人为该公司经理为由,多次骗取得被害人共23000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被被害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