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一男子在被追债的过程中,与追债人发生打斗,将追债人刺伤获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高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4日中午1时许,何光、刘飞军等来到被告人李高华家问李高华还借款,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高华持梭标与持大刀的被害人何光进行打斗,被告人李高华用梭标刺中何光左手臂及胸部,何光砍伤被告人李高华右手拇指,刘飞军被散弹击中鼻梁处。经法医鉴定,何光左上臂致左腕关节活动度功能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伤情为重伤乙级,刘飞军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亲属已赔偿何光人民币3万元,补偿刘飞军人民币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高华因债务之事与被害人何光发生争吵并打斗,造成何光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此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