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是人生交响曲中最灿烂的乐章,充满着力量、希望、求知的志向。可四名少年就不学好,竟化身为蒙面人持刀抢劫木料,面对他们的将是黑暗的牢房。近日,云南省砚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汪某、朱某、袁某、赵某抢劫罪一案并作出判决:判处汪某、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3岁的汪某和22岁朱某是砚山县盘龙乡人,两人曾因犯盗伐林木罪和抢劫罪、盗窃罪受过刑罚。汪某和朱某不知悔改,于2012年7月13日晚在盘龙乡某村进行“踩点”,在该村“落水洞”附近的路边发现一堆砍好的木料,便心生要将木料“拿”走的念头,但是看到旁边有一个守木料的工棚,工棚里有人,于是汪和朱开始商量对策,经过商量决定实施抢劫。由于人手不够,两人商量由朱某骑摩托车到砚山县城邀约19岁的袁某和未满18岁的赵某共同实施抢劫,汪某则驾驶家里的农用车在木料堆附近等候接应,朱某骑车带袁某和赵某到达目的地后,袁、赵二人蒙面持刀进入工棚,将守木人杨某控制住,在门外的朱某用手电筒给等待接应的汪某发信号示意可以行动,汪某便开车过来,袁、汪、朱三人负责将木料抬上车,赵某负责看守守木人。木料装好后,四人一同驱车回砚山县城。次日凌晨2时,汪某把所抢木料卖给砚山县城木材加工厂,获得赃款1700元。
砚山县森林公安局在侦查其他案件中,询问了汪某,汪某主动交代了参与朱某、袁某、赵某抢劫木料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20日汪某被砚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朱某、赵某也在父母的帮助下到砚山县江那镇派出所自首,2012年7月23日朱某、赵某、袁某被砚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四被告人于2012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清,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朱某、袁某、赵某采用暴力抢劫被害人的木料,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抢劫罪。鉴于汪某、朱某、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赵某未满18周岁,对三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退清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