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期间,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了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平挪用公款、受贿案,2004年12月,王平在担任南通市港闸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个人决定将港闸区国有企业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供南通市某某船务有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2004年至2007年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土地转让和工程建设承接过程中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请托人郭某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陈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1月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王平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同时,江苏检察机关还查办了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员方益山受贿案,2010年至2011年期间,方益山在南京岱山项目地块拆迁过程中,利用其在雨花台区拆迁指挥部工作期间负责拆迁谈判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仓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戚某某等人在拆迁补偿一事上谋取利益,先后9次非法收受戚某某等5人的贿赂款人民币106.2万元。
2012年12月12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方益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方益山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