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收保护费获取非法利益
1997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纠集被告人杨某、吕某、熊某等人在广东省茂名市区及茂南、茂港、高州等地区,以提供保护为由向酒店、洒吧、商场、游戏机室、发廊强行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以收取场地费、放高利贷等获取利益,并非法控制啤酒市场,找借口持械重伤、轻伤十多人,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另外,被告人邓某团伙还在酒店、酒吧消费签单不付款人民币3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邓某等人不服,遂上诉至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社会性质团伙如何认定
茂名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邓某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集结在一起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下属分别以被告人杨某、熊某、吕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三股黑恶势力,在茂名市区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大肆实施以暴力恐吓、威胁乃至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追索债务、赌博以及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基本条件和特征,因而该团伙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在发展其黑恶势力的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团伙先后还犯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爆炸、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等数十宗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08年3月5日,茂名市
中院终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等17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处罚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