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郭某是某村农民,平日里游手好闲,逐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他不仅不加以悔改,却在赌博的歧途上越陷越深。
2010年11月26日,郭某组织刘某、郑某等人在某饭店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两万余元。因涉嫌赌博罪,郭某被密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郭某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实施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1)为了营利而聚众赌博,即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行为人从中抽头渔利。至于行为人是否亲自参与赌博在所不问。(2)为了营利而开设赌场,即行为人为赌徒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多种有偿服务,营运商业性赌场。(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来源。本案中郭某实施了第一种行为,故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郭某曾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制裁,本应反思自己的行为,而他却陷入赌博的深渊难以自拔,最终走向了犯罪。检察官提醒读者,致富的道路有很多条,一定要选择合法的途径,远离赌博。
供稿:密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