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是山东莘县的一名的农民,从2010年开始,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加工生产腐竹,并在在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吊白块,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称王某非法生产有毒腐竹涉嫌刑事犯罪,山东刑事辩护律师将带我们进一步了解该刑事案例的具体情况。 莘县公安局根据举报,与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联手随即对王某展开突击检查,当时王某正在生产有毒腐竹,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于在2010年和201年间生产有毒腐竹4000多斤。涉案金额2万七千多元。经检测,在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吊白块,并且双乙酸钠含量和二氧化硫含量超标。 [案情分析/评析] 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三次购进吊白块、双乙酸钠、二氧化硫等工业原料,并将上述工业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在腐竹加工时加入这些有毒有害食品添加物,并将非法生产的有毒腐竹销往各个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山东刑事辩护律师说吊白块、硼砂、乌洛托品均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王某将这些物质用于腐竹生产加工,主要目的在于让腐竹增重、漂白、防腐、增强韧性,以非法牟利。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称,一斤豆子可产0.7斤腐竹,每1000斤豆子中加入3斤吊白块,也就是增筋剂,王某的目的是为了让腐竹更劲道。此外,吊白块还有一定漂白作用,可以让腐竹的卖相更好。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生产的食品腐竹中掺入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其他情节,做出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